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公告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华保险”)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网下发行作出相关安排。发行人与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
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
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以下简称 《细则》”)等相
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 2011 年 12 月 5 日(T-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5,854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1]1837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新华
-1-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新华保险”,股票代码为“601336”,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
超过 15,854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不超过 3,17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网上发行不超过 12,683.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0%。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
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中界
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以及联席保荐
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对象。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T-7 日)完成。本次
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 23.00 元/股-28.00 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
以上报价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23.00 元/股-28.00 元/股)之内(含上限和下限)
或区间上限(28.00 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
且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
“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下限(23.00 元/股)之下,该配
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
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提交“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
与网上发行,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
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 2011 年 11 月 22 日(T-11 日)(初步询价
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
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5 日(T-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T
日)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
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最多可以申报 3
-2-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
每 0.01 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
购数量的下限为 1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
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
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 200%,且
不得超过 3,17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
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限截止前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项,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T 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
于该日 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
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网下申购与发
行程序”之“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视其为违约,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定价、网下
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
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
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0、本次发行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止:发行人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
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网
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行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
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1、本公告仅适用于新华保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
发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T-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3-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
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1 年 11 月 22 日(T-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
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结算平台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 15,85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以及联席保荐
人(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的询价对象
配售对象 指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
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
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但下述情况除
外:
-4-
1、与发行人或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
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
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 指配售对象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含上限和下限)
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
入围数量 指配售对象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含上限和下限)
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
购数量之和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
的程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限和下
限)、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