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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3-06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91,532,828 股

  发行价格:5.33 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利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
续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预计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文号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
过《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
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同时,
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均同步延期。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3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91,532,828 股,募集资金总额 487,869,973.24 元,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 125,800,000 股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2
日),即 2023 年 12 月 5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5.33 元/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33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0%。本次发行价格的
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7,869,973.24 元,扣除发行费用9,710,948.8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8,159,024.4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
1-18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止,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
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 487,869,973.24 元。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
后的剩余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公
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532,828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3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487,869,973.2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710,948.80 元后,英利汽车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91,532,82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86,626,196.44 元。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 91,532,828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10 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为 5.33 元/股,发行数量为 91,532,8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869,973.24
元,最终 10 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股)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045,028  170,799,999.24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697,936  136,969,998.88    6

  3      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28,517    29,999,995.61    6

  4    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5,628,517    29,999,995.61    6

                    限合伙)

  5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5,628,517    29,999,995.61    6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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