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风险提示:
可能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对于重整债权中未领取股票且未涉诉的债权,不排除存在后续因争议导致诉讼而被法院裁定由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于 2022 年11 月 0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2644 号),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9 日,你公司提交了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根据法院判决,
公司及子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偿付前期破产重整涉及的相关债权,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对上述相关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 条,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相关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2021 年 5 月 25 日、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旗下多家控股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一审
判决要求承担偿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关义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公司迟至今日才披露上述判决结果。请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有,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吉林市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号:2020 吉 05 民初 72
号,涉案金额 5,000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中旬收到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于 2022 年 1 月底收到法院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出具的二审判决结果。该诉讼案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一审、二审判决
结果予以披露。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旗下子公司烟台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诉讼案号:(2021)鲁 0602 民初 9590 号,涉案金额 1,764.72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一审判
决结果,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法院出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二
审判决结果。该诉讼案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予以
披露。
因公司内部对诉讼结果信息的传递出现遗漏,造成上述诉讼案件披露延期,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强调对诉讼案件传递及时性及准确性的要求,要求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并及时办理、事后补救并归纳总结,加强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经自查,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二、重整遗留债务面临的诉讼风险。根据 2019 年重整计划,公司共计转增
36.89 亿股,其中 7 亿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29.89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转增股票
均已提存到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破产企业处置专
用账户仍剩余 10.79 亿股债权人未申领。同时,关注到部分债权人通过上述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方式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且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请公司结合破产企业处置专用账户内剩余股份的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未申报债权的金额、期限、预计实现债权的方式,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可能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充分提示相关诉讼风险。
回复: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执行完毕,根据管理人对债
权人是否完成债权确认程序,划分了三类债权,分别为已确认债权、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根据法院裁定的《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其中已确认债权是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核确
认;暂缓确认债权是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截止到《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涉及
到诉讼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这类债权在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后债
权人与公司确认债权金额后,按照相应债权的性质,根据《重整计划》予以清偿;
未申报债权是指账面有记载而债权人未做申报的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仍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重整
计划》为其预留的现金归还上市公司,预提的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处置。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破产企业处置专用账户仍剩余 10.79 亿股债权人未
申领,其中有 9.03 亿股有明确的债权人对应,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个
其中:涉及诉讼部分
未划转债
债权确认情况 债权总金额 转股金额 未划转股数 债权人
权人数量 债权总金额 转股金额 未划转股数
数量
已确认债权 141,450.27 138,831.35 23,215.95 16 7 29,430.29 27,775.98 4,644.81
暂缓确认债权 225,093.67 142,170.29 23,774.30 27 9 84,184.68 50,756.85 8,487.77
未申报债权 259,528.17 259,278.17 43,357.55 5
合计 626,072.11 540,279.81 90,347.80 48 16 113,614.98 78,532.83 13,132.58
发生诉讼原因如下:
1、已确认债权存在涉诉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债权人
不认可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
2、暂缓确认债权存在涉诉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暂缓确认
债权是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截止到《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涉及到诉讼等原因
尚未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这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通
过诉讼等方式与公司确认债权金额后,按照相应债权的性质,根据《重整计划》
予以清偿。
上述诉讼结案前,该部分预留股票将继续留存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若判决结果为:
1、庞大集团需进行债务清偿,则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给予股票
清偿或留债,不存在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
2、子公司需进行债务清偿,则子公司将存在可能存在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
责任的风险。
经自查,截至目前,重整债权诉讼中,针对集团公司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均按《重整计划》执行,不存在其他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子公司诉讼中已结案尚未执行的诉讼标的金额为 6,764.72 万元的案件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为 2,986.93 万元的案件,可能存在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未领取股票且未涉诉的债权,不排除存在后续因争议导致诉讼而被法院裁定由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