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5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根据判决
结果,截至目前,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汽贸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与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告编号:2022-025)的(2022)沪 0115 民初 1082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
2017 年 8 月 16 日,原告作为出租人,案外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
乐业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2017 年 8 月 16 日,原告作为债权人,
被告庞大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庞大汽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与庞大乐业公司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项下庞大乐业公司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
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8 年 3 月 19 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庞大汽贸公司作
为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2019 年 9 月 5 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
02 破申 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庞大汽贸公司破产重整。2019 年 12 月
10 日,被告庞大汽贸公司管理人发布“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确认收到(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被告庞大汽贸公司重整程序,被告庞大汽贸公司进入重整计
划执行阶段。2019 年 12 月 30 日,被告庞大汽贸公司收到法院(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
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被告庞大汽贸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书》
(以下简称《清偿协议》),约定:1.原告与被告庞大汽贸公司确认,原告在被告庞大汽贸公司重整程序中对庞大汽贸公司的全部债权中合计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3,250 万元(《清偿协议》第一条第三款);2.原告在被告庞大汽贸公司重整程序中对被告庞大汽贸公司的全部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1)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在《清偿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50 万元;(2)原告受偿被告庞大汽贸公司抵债股票 11,021,558 股,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 5,434,782 股(《清偿协议》第二条);3.财产担保债权对应 5,434,782 股抵债股票由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共同连带地予以回购,回购对
价款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3,250 万元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94%计算的
利息。回购对价款由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共同连带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
付:(1)2020 年 7 月 20 日前支付 50 万元,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960 万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96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1,280 万元;(2)被告庞大汽贸公
司、前海公司以未付款为基础按照年利率 2.94%支付利息,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算,于
每个自然季度最末一月的第 20 日支付本季度产生的利息;(3)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按前述约定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款后,原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股票5,434,782 股交割给被告庞大汽贸公司或前海公司(《清偿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4.为担保上述股份回购支付义务,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同意以其下属公司唐山市冀东乐业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广州兴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如《清偿协议》签署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股份回购对价款项支付义务立即全部加速到期,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及前海公司有义务于收到原告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全部股份回购对价款(《清偿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5.被告前海公司同意为《清偿协议》项下被告庞大汽贸公司所需履行债务清偿及股份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保原告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清偿协议》第三条第二款)。2020 年 6 月 5日,被告前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并一致表决形成决议,同意由被告前海公司与庞大汽贸公司共同连带的按照《清偿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回购抵债股票并承担其他连带清偿责任。此后,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未按《清偿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至今已有多期回购价款逾期未付,并且被告前海公司未能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份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已全部加速到期。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股票回购款本金3,250万元,
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付利息 1,265,465.83 元【计算公式:3,250 万元*2.94%*3
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经支付利息 695,514.17 元-已支付利息
237,813.33 元-已支付利息 667,706.67 元】,以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以 3,2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94%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庞大汽贸、前海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5 万元;
(3)判令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赔偿原告保全担保费损失 33,100 元;
(4)判令被告庞大汽贸公司、前海公司向原告提供其用于接受回购股票的证券账户;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股票回购款 3,25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利
息 1,265,465.83 元,以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3,250 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94%,以实际天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根据判决结果,截至目前,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损益 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未达披露标准的主要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整理如下: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案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上海熙顾贸易有限公司/庞大汽 2022 沪 0116 民初 4373
支行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庞大 4,404,500.00 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西礼尚庄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82,673.73 2022 冀 0202 民初 2659
村民委员会 号
王秀刚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8,136.40 2022 冀 0223 民初 4244
号
周春红 南阳市庞大润星汽车销售服务 3,404,800.00 2022 豫 1302 民初 2265
有限公司 号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普劳人仲案字 2022-133
石文清 玉溪市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 3,465,388.34 号
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