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5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驳回执行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驳回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以下简 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该执行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 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与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的 2022 内 0204 执
1271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
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 包头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乐业”)、庞庆华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就与被执行人的借款纠纷向法院申请裁定执行,案号:2022 内
0204 执 1271 号(详见公告,编号:2022-025),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的银行存款;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收入;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应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的公积金账户;
5、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大集团、包头乐业、庞庆华以人民币 51,794,984.91 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 119,195.00 元为限。
二、本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 2022 内 0204 执 127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
果如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确定被执行人在立案前已将申请人欠款履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三、本次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执行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