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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6 沪市 红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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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6: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6

601236: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李泽春律师、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石山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169,564,2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98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0,697,5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76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68,866,73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20%;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7,401,74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9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红塔众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和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共四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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