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月*日公司 2021 年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和决议等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稽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并据此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稽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的工作汇报,检查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稽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的工作;
(十九)决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定期合规报告,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一)负责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对
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任免董事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公司总裁、合规(稽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与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但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与议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包括:
(一)关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决议的议题;
(二)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
(三)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议题。
超出董事会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不得作为董事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1/3 以上董事;
(三)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五)总裁或总裁办公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方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题及相关资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八条 以董事本人收到或理应收到通知,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有效期限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权,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权视同放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