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60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前期为适应 H 股发行需要拟定的部分公司章程条款暂不适用等实际情况,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五届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银行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银行 根 据 实 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情况调整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 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 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
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
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 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优先股试 称《香港上市规则》)、《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 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
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 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上海市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上海市 删 除 内 容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为《到境外
邮政编码:200120 邮政编码:200120 上 市 公 司
电话:86-21-68475888 电话:86-21-68475888 章 程 必 备
传真:86-21-68476215 传真:86-21-68476215 条款》(以
下简称《必
备条款 》)
第3条的相
关规定
第六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 第六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 《 中 国 共
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 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 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简称党委),由上级纪委监委派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驻本行纪检监察组。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本行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 决定本行重大事项委员会(简称
动提供必要保障。 党委),由上级纪委监委派驻本行
纪检监察组。
本行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章 股份与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与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 第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 将现行《公
取股票的形式。 取股票的形式。 司章程》第
本章程所称普通股是指本行 本章程所称普通股是指本行 18 条有关
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 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 境 内 股 份
普通种类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 普通种类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 集 中 存 管
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 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 的 规 定 调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整 至 本 条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 并依据《上
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 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 市 公 司 章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 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 程指引》第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7 条修改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
应另做理解,在本章程第三章至 应另做理解,在本章程第三章至
第十六章中提及“股份”、“股票”、 第十六三章中提及“股份”、“股
“股本”均指普通股股份、普通 票”、“股本”均指普通股股份、
股股票、普通股股本,在本章程 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在本
第三章至第十六章中提及“股东” 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六三章中提及
均指普通股股东。 “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东。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本行在任何时 删除本条。 删 除 内 容
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 为《必备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 款》第 11
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 条 的 相 关
份。 规定,本行
发 行 的 股
份 类 别 已
体 现 在 现
行《公司章
程》第 8 条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 删除本条。 删 除 内 容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 为《必备条
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 款》第 13
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 条 的 相 关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规定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
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本行向境内投 删除本条。 删 除 内 容
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为《必备条
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 款》第 14
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条 、《 香港
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联 合 交 易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所 有 限 公
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发 司 证 券 上
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市 规 则 》
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以 下 简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称《香港上
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发行,并 市规则 》)
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 的 相 关 规
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定,其中有
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关 境 内 股
本行发行的并在香港联合交 份 集 中 存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