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 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证发〔2024〕7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2〕9 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及锁定期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本行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行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行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情形(二)下不得转让的股份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新增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行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条 作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本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义务,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行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申报并由本行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的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行股份,不得开展以本行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行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行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行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在本行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行股票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银发〔2022〕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