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PORTCOMPANY LIMITED
(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603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1-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69,868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619,318万股
(八)新股发行数量: 69,8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28%。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金额(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已达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在确保公司发行新股数量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定的承诺: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广州港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本公
1-1-1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
条件的前提下,广州港集团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
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广州港集团需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广州港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3)广州港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
年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4)如广州港集团进
行减持,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
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
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
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远集团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
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
则顺延;(2)如发生中远集团须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1-1-2
的情形,中远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中
远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不超过中远集
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中远集团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其他股东国投交通控股、广州发展、上海中
海码头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
公司国有股东广州港集团、国投交通控股、中远集
团、上海中海码头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
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本公司国有股东广州
发展由其国有出资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上市时,以自有资金向中央金库上缴资金的方式履
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十)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9日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