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2号)
联席保荐机构
财务顾问
联席主承销商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00,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00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及股东绵阳基金、信达公
司、黄河矿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公司其它股东中国三峡集团、华能开发公司、陕西有色、
陕鼓集团均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注)
本公司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承诺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陕煤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保荐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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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
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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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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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报经国务院同意,本公司设立未满3年可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
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选择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30%。(3)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