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aiyinNonferrousGroupCo.,Ltd.
(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6.98亿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7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2
月
3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9.73亿股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
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 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诺: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
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6-2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累计减
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
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信达资产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1-6-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6-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集团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1-6-5
公司股东信达资产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公司股东瑞源基金、信达资产、东方资产、华融资产、省经合公司、长城
资产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