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aiyin Nonferrous Group Co., Ltd.
(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 9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
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低于 69,800 万股,不超过 156,8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697,296.59 万股,不超过 784,296.5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
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
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累计减
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
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信达资产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集团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公司股东信达资产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本公司股东瑞源基金、信达资产、东方资产、华融资产、省经合公司、长城
资产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
投资者;
(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价格,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
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金额确定。”
2、发行人主要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分别承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
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廖明、孙亚雷、罗宁、夏桂兰、严宁、
吴万华、刘立、陈凡、张建军、王玉梅、郑小虎、李宗义、孙积禄、谢天德、李
建一、秦永忠、杨景、张晓群、李忠科、郑志旺、王普公、付庆义、许多丰、张
锦林、雷思维、刘燕明、张家国、杜明、席斌、马惠智、吴贵毅、孙茏分别承诺:
“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
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
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
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
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所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
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