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1-0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999,990 股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51 元/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股
份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 58 名激
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 9,999,99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1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取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
意国泰君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0]148 号),本
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3、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激励计划议案。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5、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调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
7、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相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i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ii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制度
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iii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iv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v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vii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vii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2019 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85 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金融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 5%、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 A 类 A 级或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激励对象中外部引进员工无需 2019 年度个
人绩效成绩;内部提拔等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绩效等级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 9,999,990股 A 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授予”)。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9 日;
2、授予数量:9,999,990 股;
3、授予人数:58 人(因 1 人不符合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本次预
留授予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
4、授予价格:8.51 元/股;并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者确定:1>本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第一批解除限售 3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第二批解除限售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3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第三批解除限售 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34%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总 占授予时总股
票数量(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注 2
李俊杰 副总裁 599,686 0.67 0.0067
其他核心骨干(共 57 人) 9,400,304 10.56 0.1055
合计 9,999,990 11.24 0.1123
注 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2:上述预留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按照截至 2021 年 6 月末
公司总股本 8,908,448,682 股计算。2021 年 6 月末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可能会因 A 股可
转债转股而有所增加。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有关《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02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