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艾蒙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参考实际提款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15%,按月计息、按季付息。
由于山东艾蒙特的其他股东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达”)、李长彬本次未向山东艾蒙特提供同比例的借款,本次交易属于“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曾与山东润达、李长彬曾共同向山东艾蒙特进行同比例增资,拟增资金额合计为 28,200 万元,该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2021-080)。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曾向山东艾蒙特提供过借款,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的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10,849.06 万元,该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合理、公允,且关联方山东润达、李长彬同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风险提示:公司对山东艾蒙特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资金管控和风险控制,但考虑到山东艾蒙特投资建设的产业化项目尚未实现量产销售,仍存在可能无法按时履约和归还借款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考虑到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尚处于投建阶段,暂未实现销售收入,短期内融资能力相对有限,为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设进度及后续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参考实际提款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上浮15%,按月计息、按季付息。
山东润达是山东艾蒙特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山东艾蒙特 30%股权,属于“直接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故山东润达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李长彬为山东艾蒙特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山东艾蒙特 5%股权,且为山东润达的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间接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故李长彬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由于山东润达、李长彬未向山东艾蒙特提供同比例的借款,本次借款事项属于“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资料
公司名称: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89K378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李刚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666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技术进出口;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财务状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艾蒙特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37,138,338.53元,负债总额为318,774,789.08元,净资产额为318,363,549.45元。山东艾蒙特尚处于投建阶段,暂未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600 60.00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0,800 30.00
李长彬 1,800 5.00
海南艾蒙特润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1,800 5.00
(有限合伙)
合计 36,000 100.00
(四)其他说明
山东艾蒙特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亦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其他事项。
三、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48434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长彬
注册地:莱芜高新区旺福山路009号
经营范围:酚醛树脂、环氧树脂的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润达总资产为309,382,830.0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57,845,326.94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7,305,107.71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059,532.63元。
(二)李长彬
李长彬,男,中国国籍,住所为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118号。
最近三年任职情况:任山东润达的董事长并持有其55.31%的股权,是山东润达的实际控制人;任山东艾蒙特的副董事长并持有其5%的股权;任莱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并持有其2.14%的股权;任济南汇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55.11%的份额,该合伙企业是山东润达的员工持股
平台,核心业务为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山东艾蒙特、山东润达、李长彬拟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借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方: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长彬
借款金额:25,000万元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一次性提款或分次提款均以实际提款日为借款起始日,实际首次提款日以出借方放款的银行转款凭证日期为准。
借款利率: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实际提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
借款用途:产业化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履约责任:
1、借款方应提前将提款计划告知出借方以便出借方安排资金,出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合同借款所约定的借款金额。
2、借款方应及时偿付本金及利息,若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借款方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1‰/天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期间持续计算利息且出借方可以视情况考虑下一年不再同意相关借款请求。
3、关联方山东润达、李长彬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设进度及后续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加快公司在电子材料板块的产业链布局,扩大产能规模,丰富产品结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山东艾蒙特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资金管控和风险控制,且关联方山东润达、李长彬同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提供不超过25,000万元的借款,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关联方山东润达、李长彬同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设进度及后续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加快公司在电子材料板块的产业链布局,扩大产能规模,丰富产品结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借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