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angnan Water Co.,Ltd.)
(江阴市延陵路 22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5,88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3,380万股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股东
给排水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础产业公司、电力发展公
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模塑科技、姚正庆、冯永朝、程颐平、
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苏、陶新如、王建林、傅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梦琴、吴振南、孙锦治、徐永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亚军、王建
林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
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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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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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1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5,880 万股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 23,380 万股。
其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股东给排水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基础产业公司、电力发展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
股东模塑科技、姚正庆、冯永朝、程颐平、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苏、陶新如、
王建林、傅梦琴、吴振南、孙锦治、徐永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亚军、王建林还承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 1,000
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行人全体新老股东按
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截至本次
发行时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三、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授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供水
特许经营权的请示>的批复》(澄政复[2010]14 号),江阴市人民政府授予发行人供水
业务特许经营权,有效期 30 年,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发行人在江阴市全境享有
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特
许经营期满后,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
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在特许期限内因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或其他条款,或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发行人无法
重新获得供水特许经营权,均将给发行人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持续经营供水业务带来风
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计划投入乡镇水厂资产
收购、智能水务开发及综合应用和利港水厂改扩建等 3 个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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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过了充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并经过专家审慎论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投
资效益。但是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部分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公司净资产收
益率短期内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5,635.97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2.21%,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给排水公司持有发行
人 8,500 万股,占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8.57%,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基础
产业公司、电力发展公司各持有发行人 600 万股,分别占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43%。
上述四家股东合计持股 15,335.97 万股,占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87.63%,处于绝对控
股地位。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分配、高级
管理人员任免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作为地方性公用事业企业,发行人目前业务全部集中在江阴市。江阴市为中
国百强县之首,2009 年度 GDP 为 1,713 亿元(已超过 4 个省和 14 个省会城市的水平)。
依托于江阴市强大的工业经济基础和国内领先的城市化发展水平,发行人的供水业务
规模已处于行业前列。根据江阴市政府的规划,“十二五”期间江阴市 GDP 年均增长
率约 14%;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约 15%;城市化率年均提高约 1%。地方经济持续快
速增长以及城市化率的稳步提升将进一步推动当地用水需求的增长,但江阴市相对较
小的地域范围也会对发行人供水业务规模在当地的进一步提升形成一定制约。如未来
不能有效实现供水业务的异地扩张,或成功拓展污水处理业务,发行人的成长态势将
可能趋缓。
七、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江
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10]28 号)批准,发行人本
次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发行人国有股东将按照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数的 10%,将其
持有发行人国有股转让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八、接江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澄价发[2010]62 号),
“根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
革意见》、《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
整我市自来水价格”。本次价格调整前后城区自来水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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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水资源
基本水 城市附加 费(含南 污水处 水利工程
用水类别 总水价
价 费 水北调 理费 水费
基金)
调整后 2.60 1.06 - 0.20 1.30 0.04
生活用水
调整前 2.40 0.99 - 0.07 1.30 0.04
工商服务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