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调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泽达易盛案(以下简称“本案”)
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兴证券”)为 12 名被告之一。
涉诉金额: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
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人民币 285,109,589.62 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
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 人民币
155,139,143.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就本案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本事项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相应减少
公司净资产。
东兴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2 号),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号),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号)。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沪 74 民初
669 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郑豪锋、胡邦伟等 7,195 名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请:(1)判令被告泽达易盛赔偿全体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2)判令本案其他被告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调解情况
2023 年 12 月 5 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
告投资者与被告泽达易盛、被告林应、被告应岚、被告刘雪松、被告王晓亮、被告雷志锋、被告姜亚莉、被告东兴证券、被告胡晓莉、被告陶晨亮、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情形,向本案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听证会后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
根据《民事调解书》,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律师费损失及通知费损失总计人民币 285,109,589.62 元,其中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于《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155,139,143.72 元。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案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本事项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相应减少公司净资产。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