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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以下简称“本案”)
      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兴证券”)为 13 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2 号),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号)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号)。

  2023 年 7 月 28 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
记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胡邦伟、郑豪峰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雪松、雷志锋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原告胡邦伟、郑豪峰等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88555)。2023 年 4 月 21 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因此,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的 2020 年 6 月 2 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 2022 年 5 月 12 日为揭露日,以 2022 年 6 月 15 日为基
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21 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郑豪峰等 58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
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刘雪松、雷志锋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追加刘雪松、雷志锋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刘雪松、雷志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 2020 年 6 月 2 日(含)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2、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
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24690714C。
  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上海金融法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特别
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2023 年 8 月 26 日)后 15 日内向上海金融
法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权 利 人 提 交 退 出 诉 讼 声 明 的 方 式 : 通 过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官 网
(http://www.shjrfy.gov.cn)——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或提交至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209 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


  4、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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