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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 沪市 新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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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新城控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0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4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1,663,647股不参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256,724,186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累计回购股份11,663,647股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即2,245,060,539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7,590,808.5元。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按照规定不享受现金分红的权利,公司此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数=(公司股本总数-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现金红利

  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数=(2,256,724,186-11,663,647)×1.5=3,367,590,808.5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3,367,590,808.5元÷2,256,724,186股
=1.49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49)÷(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4        -            2019/5/27      2019/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富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德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部分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