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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27: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后适用)

公告日期:2021-10-19

601127: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后适用)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
式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
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
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
议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监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
上市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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