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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27: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后适用)

公告日期:2021-10-19

601127: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后适用)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重庆市监管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以下方面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确定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案内容。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市监管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重庆市监管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个营业日前书面通
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日或 10 个营业日(以孰长为准)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日”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时间;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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