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3-06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修
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正前条款 章程修正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法制建设的决
策部署,推进依法治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推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
告。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情况。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的(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董事、股东代表监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 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的股东可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新增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新增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新增 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新增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