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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07:四川成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9-29

601107:四川成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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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伏雨怡、王琴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
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 9月28 日下午 3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8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70,296,130股(包括H股共91,652,31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750%;(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转让仁寿置地 91%股权及相应股东借款的议案》;

    2、《关于蜀鸿公司转让物业资产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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