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的内容:中铁物总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诚和国贸与昊华能源。
涉案的金额:中铁物总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 2016 年向被告
昊华能源支付往来款人民币 55,362,471.63 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往来款人民币 55,362,471.63 元;中铁物总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 2016 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付利息人民币20,837,528.37 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昊华能源向被告诚和国贸返还上述利息人民币 20,837,528.37 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传
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两起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一
卷号 (2021)京 01 民初 299 号
原告 中铁物总
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 诚和国贸
被告二 昊华能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在《民事 1、原告中铁物总系被告诚和国贸之债权人。
起诉状》中陈 2、诚和国贸于 2016 年向昊华能源支付 55,362,471.63
述的案件事实 元往来款,该交易为无真实交易背景、无实际交易对价的
与理由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严重侵害中铁物总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
原告在《民事 付往来款人民币 55,362,471.63 元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
起诉状》中陈 昊 华 能 源 向 被 告 诚 和 国 贸 返 还 上 述 往 来 款 人 民 币
述的诉讼请求 55,362,471.63 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用。
(二)诉讼案件二
卷号 (2021)京 01 民初 316 号
原告 中铁物总
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 诚和国贸
被告二 昊华能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在《民事 1、原告中铁物总系被告诚和国贸之债权人。
起诉状》中陈 2、诚和国贸与昊华能源于 2016 年内,以虚构 2013 年
述的案件事实 至 2015 年借款利息的方式,向昊华能源无偿转让财产
与理由 20,837,528.37 元(本案诉讼标的),该无偿转让行为直接
致使中铁物总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诚和国贸2016年向被告昊华能源支
原告在《民事 付利息人民币 20,837,528.37 元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昊
起诉状》中陈 华 能 源 向 被 告 诚 和 国 贸 返 还 上 述 利 息 人 民 币
述的诉讼请求 20,837,528.37 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将聘请专业律师,
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
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5 日
报备文件:
1、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初 299 号《民事
传票》;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初 316 号《民事
传票》;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初 299 号《应诉
通知书》;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初 316 号《应诉
通知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