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持有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西部能源 40%股权。
涉案内容:被告山西中博曾持有第三人西部能源的 100%股权,其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探矿权,原告昊华能源于 2010年受让被告山西中博所持有的西部能源 60%股权。现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 2005 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67,421.83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66,421.83 万元及债务 1,000 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涉案金额:67,421.8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4),被告山西中博曾持有第三人西部能源的 100%股权,原告昊华能源于 2010 年受让被告山西中博所持有的西部能源 60%股权。现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 2005 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 67,421.83 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 66,421.83 万元及债务 1,000 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西部能源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 06 民初 22 号),判决西部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412,891.5 元,由被告西部能源负担 2,871,091.5 元,原告鑫河国投负担 541,800 元。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西部能源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14号),重审二审认为西部能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 民初 862 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昊华能源
被 告:山西中博
第三人:西部能源
(二)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 514 号),判决认定的西部能源应向鑫河国投支付的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西部能源的或有负债,西部能源因该债务受到追索并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债务,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山西中博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山西中博应向西部能源赔偿剩余未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62,421.83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中博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第三人西部能源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 62,421.83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5,000 万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7,421.83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山西中博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昊华能源支付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驳回原告昊华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将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