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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0: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6

601020: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7G20190006-07 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陈璟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定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3:00 在拉萨经济
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11 月 5 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172,037,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0.983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71,372,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0.8640%;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66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1196%。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898,31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3%;反对:13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 《关于修订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898,31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3%;反对:13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 《关于修订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899,71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1%;反对:137,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弃权: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塔铝金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899,71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1%;反对:137,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弃权: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刘良坤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81,33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

  5.02 选举刘建军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044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

  5.03 选举徐建华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1,408,824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7%。

  5.04 选举刘鹏举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02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

  5.05 选举布景春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024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

  6.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选举王聪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3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6.02 选举王瑞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326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6.03 选举叶勇飞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3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7.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01 选举刘劲松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334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7.02 选举王义春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1,470,328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5-7项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制度,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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