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附录三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东易(券)字【2008】第 16 号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电话:010-88393823
传真:010-88393837
电邮:xz@dongyilaw.cn
1
目 录
释义 ................................................................ 4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 4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规范运作 .............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6
十六、发行人税务 ................................................... 5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4
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5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5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6
二十三、结论意见 ................................................... 57
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 指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宝泰隆有限 指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有限公司,即
发行人的前身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 指 人民币
第一创业 指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宝泰隆集团 指 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宝泰隆焦化 指 黑龙江宝泰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前身
宝泰隆甲醇、甲醇公司 指 七台河宝泰隆甲醇有限公司,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
宝泰隆圣迈、圣迈公司 指 七台河宝泰隆圣迈煤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银杏煤矿 指 勃利县银杏煤矿,发行人之关联方
宝泰煤矿 指 七台河市宝泰煤矿,发行人之关联
方
4
抚顺新钢铁 指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
参股公司
城市信用社 指 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焦化公司 指 宝泰隆集团分立派生的黑龙江宝泰
隆焦化有限公司
大连圣迈 指 大连圣迈气体分离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一井 指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井
三井 指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井
五井 指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五井
北京荷信 指 北京荷信利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廊坊荣盛 指 廊坊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顺德 指 佛山顺德金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黄埔 指 广州市黄埔龙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 指 北京中和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唐山建龙 指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抚顺新抚钢 指 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
岁宝热电 指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宝迪煤炭 指 黑龙江宝迪煤炭有限公司
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