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20-004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
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未导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文峰股份”)第一大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文峰集团。
本次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直接导致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间接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不触及对本公司的要约收购。
一、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的股权变更基本情况
1、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到文峰集团的通知,文峰集团的股权结构发
生变更,徐长江将其持有的文峰集团 8%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敏,该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变更前,文峰集团的股权构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长江 2,160.00 18.00
2 马 永 1,792.98 14.94
3 薛 健 1,777.02 14.81
4 陈松林 1,440.00 12.00
5 上海顶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440.00 12.00
6 常付田 1,200.00 10.00
7 杨建华 840.00 7.00
8 顾建华 720.00 6.00
9 武宏旭 270.00 2.25
10 姚海林 270.00 2.25
11 张 凯 90.00 0.75
合计 -- 12,000.00 100.00
本次变更后,文峰集团的股权构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 永 1,792.98 14.94
2 薛 健 1,777.02 14.81
3 陈松林 1,440.00 12.00
4 上海顶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440.00 12.00
5 常付田 1,200.00 10.00
6 徐长江 1,200.00 10.00
7 陈敏 960.00 8.00
8 杨建华 840.00 7.00
9 顾建华 720.00 6.00
10 武宏旭 270.00 2.25
11 姚海林 270.00 2.25
12 张 凯 90.00 0.75
合计 -- 12,000.00 100.00
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
变更前:
徐长江 18.00% 马 永 14.94%
薛 健 14.81% 陈松林 12.00%
常付田 10.00% 杨建华 7.00%
顾建华 6.00% 武宏旭 2.25%
姚海林 2.25% 张 凯 0.75%
上海顶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00%
100%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29.48%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后: 马 永 14.94% 薛 健 14.81%
陈松林 12.00% 常付田 10.00%
徐长江 10.00% 陈 敏 8.00%
杨建华 7.00% 顾建华 6.00%
武宏旭 2.25% 姚海林 2.25%
张 凯 0.75%
上海顶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00%
100%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29.48%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2019 年 7 月 24 日,文峰集团股东杨建华、顾建华将其分别持有的文峰集团
7%股份和 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徐长江行使并分别与徐长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杨建华、顾建华将其持有文峰集团 7%和 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委托给徐长江行使,徐长江有权代表杨建华、顾建华召集、召开、出席文峰集团股东会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
2020 年 2 月 24 日,杨建华、顾建华分别与徐长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 2020 年 2 月 24 日起,解除 2019 年 7 月 24 日签署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徐长江将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文峰集团 7%和 6%股权)对应的委托权利全部归还给杨建华、顾建华,对于标的股份徐长江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及权益。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已履行部分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依据该协议应该履行而尚未履行之义务不再继续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并终止。即徐长江与杨建华、顾建华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后,徐长江对杨建华所持有的文峰集团 7%的股权、顾建华所持有的文峰集团 6%的股权不再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三、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1、文峰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2、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文峰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0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PROP系统提供的数据),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544,724,567 29.48
2 郑素贞 275,000,000 14.88
3 张泉 150,000,000 8.12
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2,425,100 1.21
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312,454 0.34
6 王远淞 4,723,200 0.26
7 汪杰 4,592,123 0.25
8 徐长江 3,283,165 0.18
9 刘豪廷 2,630,500 0.14
10 李军 2,327,300 0.13
上表中,文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44,724,5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48%。文峰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大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因此文峰集团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文峰集团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文峰集团股权结构变更及表决权委托权协议解除未导致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即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文峰集团。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1、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1.1、《公司法》第216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1.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