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
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以上子公司的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二章 决策程序
正,由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工程规划部、技术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上述事项研究,拟定有关方案和文件,与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咨询沟通后,提出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变更。
第五条 控股以上子公司必须采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
策,如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须履行集团审批手续,在变更情形发生第一时间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
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相关政策或者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
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编制专项报告,并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 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
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 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五) 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更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十六条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或者会计准则的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五)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四)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五)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
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六)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
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至少应当披露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
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六)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1、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2、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3、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
据应以黑体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
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