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拟提交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代收并支付货物港务费给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 号)的规定,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公司控股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港实业”)负责唐山港京唐港区的防波堤、航道、锚地等大部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及管理,公司及从事港口经营的子公司承担部分码头前沿水域及港区内航道的建设和维护。本次公司及从事港口经营的子公司代收并支付货物港务费给唐港实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了各自负责管理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的资产规模、资金投入,以及公司及从事港口经营子公司的货物吞吐量等多方面因素,属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代收并支付货物港务费给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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