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2-103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2 年 11 月 28日。
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数量:180万份。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 9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赤峰黄金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赤峰黄金关于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8日。
2、授予数量:180 万份。
3、授予人数:7 人。
4、授予价格:16 元/份。
5、股票来源:以赤峰黄金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7、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增值权由公司作废注销。
本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
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矿产金产量不低于 16吨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2023 年矿产金产量累计不低于 35吨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合格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在行权年度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方可行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即被取消作废。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获授权益占
姓 名 职 位 增值权数量 增值权总数 目前总股本
(万份) 的比例 比例
赤峰黄金董事、执行总裁
Paul Andrew Harris 万象矿业董事长 50 27.78% 0.03%
杨宜方
赤峰黄金董事 30 16.67% 0.02%
(Lydia Yang)
小计 80 44.44% 0.05%
其他核心骨干(共 5 人) 100 55.56% 0.06%
合计 180.00 100.00% 0.11%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四、股票增值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
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
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
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非常小。若考虑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年股票增值权计划授予日为 2022年 11月 28日,按照《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股票增值权
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8日,按照《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