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16 号”文批准,由合肥三洋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转变设立,同时发起人
增加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安
徽芳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年 7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 2004 年 7 月 2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本公司 2010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每 10 股转 3 股送 3 股并派发现金 0.5 元的
分配方案,增加股本数 19980万股。经本公司 2014年 10月完成协议转让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后,增加股本数 233,639,000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Whirlpool(Chin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 4477 号。
邮政编码:2312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643.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
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先进的技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通过对家电、
信息产业等领域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实现满意的经济效益,为股
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并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洗衣机、冰箱、微波炉、
洁身器、空气净化器及其它相关产品、电子程控器、离合器、电机、控
制器、电磁炉、电烤箱、电饭煲、烤面包机、面包机、咖啡机、浓缩咖
啡机、电饼铛、咖啡研磨机、酸奶机、三明治机、电水壶、电水瓶、电
压力锅、电蒸锅、电动打蛋器、豆浆机、榨汁机、搅拌机(手持式、台
式等)、食品加工机、吸尘器、电熨斗、挂烫机、加湿器、除湿机、电
扇、空调扇、取暖器、家用净水器、水质软化器、空调、热水器、新风
系统、冷冻箱、冷藏箱、清洁机、干衣机、照明设备、灯具、抽油烟机、
燃气灶、灶具、消毒柜、洗碗机,电蒸炉及厨房电器的生产、销售、服
务和仓储(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18000 万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529 号《关于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文批准,公司股份变更为 24800 万股。其中,
发起人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24,595,200 股,发起人三洋电
机株式会社持有 66,488,800 股,发起人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持有
34,174,400股,发起人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持有 11,085,600股,发起人三洋
商贸发展株式会社持有 8,878,400 股,发起人长城贸易株式会社持有
1,289,600 股,发起人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92,000 股,发起
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297,600股,发起人安徽芳草日化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8,400股,占总股本的 0.06%。
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合肥三洋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和现金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0年 2 月 3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643.9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