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风险等级低,流动性好、可以根据需要及时赎回,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增彪、谢太峰、杨有红、高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