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业务,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以实物或数字形式存放于单位、商
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本外币资产。
第三条 资金管理是指公司对资金业务进行的科学决策、制度建
设、流程设计、控制风险、集中管理以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 资金管理坚持“集中管理、预算统筹、优化效益、防范
风险”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在收支结算、统筹调配、大额审批、统一监控等方面实行集中管理。
(二)预算统筹: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调整以及分析。
(三)优化效益:科学规划投融资方案,合理调剂营运资金缺口,促进资金均衡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防范风险:明确资金岗位职责权限,规范资金授权、批准、审核行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照本制度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须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各项支付必须
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流程按照公司《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资金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离,对涉及资金管理和控制的员工实行岗位轮换,形成授权审批和制约监督的管理机制。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四)开具发票和收款。
第八条 安排具有良好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员工担任
出纳岗位,严格履行出纳工作基本规范:
(一)出纳人员不能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付、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出纳人员不得既保管单据、现金又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章;
(四)出纳人员不得登记总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九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员工正常业务需要,不得用于私
人目的借款;
(二)借款人在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核销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核销;
(三)借款人应核销备用金后再办理退休、离职、外派等人员变动相关手续。
第十条 借款管理:
(一)各单位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公司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二)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间不得相互借款;
(三)公司向各单位提供流动资金借款的,按照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可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办理委托理财。
对外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委托理财:
(一)已纳入资金归集管理;
(二)当期资产负债率大于 50%;
(三)当期财务账面存在未清偿公司提供借款的本息;
(四)当期财务账面存在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分红款。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管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积极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投融资管理,应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办法》《融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保持生产经营各环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资金收支在数量上和时间上的相互协调;
(二)促进资金合理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和沉淀等低效现象;
(三)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有效,公司资金收支业务
应当按照下列节点进行管理控制:
(一)资金收支应当以真实业务发生为基础,不同责任人应当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
(二)资金收支应严格履行公司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1.经办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获得授权。未经授权的,不得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2.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需说明用途、金额、时间等事项,且经办人员需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3.经办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签章。
(三)按照内部层级关系采取纵向和横向方式复核原始凭证。
1.纵向复核:经办人员负责整理支付事项所必需的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包括事项的内容、发生支付的金额、时间等;
2.横向复核:财务人员相互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通过并签章后填制相关凭证并办理资金收支手续。
(四)资金收支节点应保证收入入账完整和支付手续完备。
1.出纳人员按照审核后原始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办理收支手续,并
对已完成的现金收支纸质凭证加盖戳记;
2.会计人员在相关账簿中及时准确地记录,并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日记账。
(五)对资金流入流出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地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结果的准确。
(六)对账应做到“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定期或不定期(如节假日前)进行库存现金盘点,核对现金余额并出具现金盘点表,及时发现和清查问题并留下书面记录;
2.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双方余额调节相符;
3.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应当定期将业务数据与账户明细进行核对,编制账户余额调节表并说明差异原因。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支付适用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和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付;
(四)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付。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使用违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二)不得谎报现金用途套取现金,不得使用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三)不得将公司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扣押或无故占用;
(四)不得私自设置“小金库”;
(五)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第十九条 现金库存量应通过银行账户提现补充,但不得超过库
存限额(节假日无法送存的除外)。库存限额应控制在五个工作日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量以内。库存限额需调整的,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当自取得后五个工作日以
内送存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账户、非银行支付
账户以及 POS 终端设备等线上渠道办理资金收支结算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不得为无业务关系的单位办理代收、代转款等业务;
(三)本单位收支结算业务不得以个人银行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充分依托资金系统实现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通过
联动方式对直联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归集管理,经公司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资金系统是指公司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组织建设的,通过银企直联接口实现与商业银行网银数据同步应用的信息化系统。直联银行是指与资金系统建立银企直联接口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在公司指定直联银行中选择开立;
(二)其他银行账户应当在直联银行中选择开立。经公司批准的
特殊情况除外;
(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非直联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
(二)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单位经办人提出申请,财务部门主管、单位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在资金系统中同步维护银行账户信
息;涉及非直联银行账户的,要定期(至少每月)在资金系统中维护账户余额、交易明细以及银行电子回单。
第二十七条 密钥盾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盾一证书”的原则。
用户登录账号、支付密码等安全认证标识应当依据角色和权限,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管理按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
构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数字人民币账户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单据与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加强与资金相关单据的管理。出纳人员负责单据
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工作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滥用。
第三十一条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单据,
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单据,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单据转交登记管理。对收取的重要单据,要留
有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单据,不得随意开具银行预留印鉴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三十三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并实施必要的财产保护措施。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保管或受托人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资金相关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银行预留印鉴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应包
括日期、事由等内容,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签字。携带银行预留印鉴章外出办理业务的,至少须 2 人共同办理,保管人或受托人应当随行。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规范审批、合法使用资
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业务审核和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审计部有权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格防范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凡因
以上行为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按规定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应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