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传真:(86 27 8578 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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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
道 484 号公司总部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30 人,代表公司股份49004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4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4763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8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41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48%。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陈 林 .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