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导致公司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或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和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度报告、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等存在重大差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 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四)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五)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重大差错的认定依据是其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间的重大差异及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间的重大差异。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依据为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时,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其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资产财务部应履行自查和内部报告的程序,审计法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监事会。审计法务部的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审计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审计法务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发生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整改措施和初步意见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章 责任形式与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法务部或独立机构核查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令其作出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直至撤销职务;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威胁、恐吓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提供虚假材料、徇私舞弊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授意、指示、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七)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示、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有证据证明被追究责任人勤勉履职的;
(五)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第二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委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负有责任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以至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和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若发生重大差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