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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8: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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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
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并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社会责
任、审计、薪酬与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及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审议单项授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单项
      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融资;

 (九) 审议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股票、期货、外
      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十) 除公司提供担事项保外,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公司授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公司融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为限。董事会对公司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下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五)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发生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相关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未经通知的,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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