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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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682号
致: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10点0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南二里庄19号百富怡大酒店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26日10点0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南二里庄19号百富怡大酒店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1《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议案2《关于2022-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议案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议案5《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其中含:议案5.01《选举崔炯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5.02《选举冯景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该五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