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0 证券简称:渤海汽车 公告编号:2021-041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1 - 2021/7/22 2021/7/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50,515,5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505,155.1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1 - 2021/7/22 2021/7/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 股东以外,公 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京海纳川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 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公司 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 569 号;
传真:0543-8203962;
联系部门: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43-8203960。
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