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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12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12-0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00,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281,742,921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
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
司在申请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
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
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
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
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
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
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
认。 
1-1-2 
2、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还做出承诺:
(1)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
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
诺。 
(2)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
(3)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将以不
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
间内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遵守上市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其具体减持方
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
(5)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
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3、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外经贸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
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
遵守该承诺。
4、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1464%股
份,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
向,但因国家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的减持
不受此限;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
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1-1-3 
5、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持有本公司6.4226%股份,
承诺:在遵守上市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在其承诺的持股锁
定期满后,其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具体减持方
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在实施减持
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
序前不减持。 
6、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和《关于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
资委产权[2012]67 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
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
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
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
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
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6 
(财企[2009]94 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
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67 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
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
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
司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保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为原则,遵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具体
措施如下:
公司将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
份稳定股价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
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
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如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
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公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1-1-7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公司回购股份措施,但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
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董事会、高管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告
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措施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全体董事、高管暂停自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职责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
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就前述违法行为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公司
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
段,则公司将按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持有本次发行新股的投资者
(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2)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