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拟发行股数:不超过18,150万股,其中新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8,150万股,不进行老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2月9日
股发售
每股发行价格:3.12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81,45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本公
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本次发行前 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其
股东所持股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
份的流通限 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制及自愿锁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
定股份的承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诺 重庆鑫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
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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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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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总股本
16.33亿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5元,共计分配利润24,495.00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
东按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
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
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
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公司股本情况与
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前述现金
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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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
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
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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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
政策”的相关内容。
经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2019年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的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主要内容如下: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
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确定了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
度如实现盈利并具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
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
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每年具体
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