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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6 沪市 广西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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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6: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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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广西广电 股票代码: 600936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 Radio and Television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Limited
(南宁市云景路景晖巷 8 号广西广电网络综合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公告日期: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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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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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发行
人”或“广西广电”)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e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
之日起四十二个月。( 3)自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若其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广西对外文化传播中心、当代广西杂志社、
广西日报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上述股份;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认购发行人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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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3、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增资股东钦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龙胜各族自治
县广播电视局、柳城县广播电视局、灵山县广播电视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其中于发行人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认购的股份,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认购发行人增发
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
4、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八十七家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
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
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公司将
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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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股价稳定方案的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 1,500.00
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 50%。
( 4)当公司股价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
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
的停止条件;
(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再次被触发。
广西电视台应在满足增持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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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
分红总额。
(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广西电视台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一)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 3、自
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其
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柳
州市广播电视台承诺并声明: 1、如果其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其减持广西广电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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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下的股份总数的 30%。
四、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除引咎辞职
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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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3)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 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
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
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
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