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
发行股数
过3.00亿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7.95%)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4.80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7,102.6239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
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行人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
的承诺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广西对外文化传播中心、当代广西
杂志社、广西日报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自2012年12月
26日(认购发行人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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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3、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增资股东钦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龙胜
各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柳城县广播电视局、灵山县广播电视局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其中于发行人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认购的股份,自2012年12月26日(认购发行人增发股份的
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
4、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八十七家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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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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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
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3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201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
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及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中共中央宣传部以“中宣办发函
[2013]191号”文件同意公司上市申请。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
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按照合
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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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了对未来融资成
本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3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规定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司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
分配政策”。
三、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共同享有。
四、发行人发行上市后部分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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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2009]94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全体国有股东将按照
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
2014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
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3.00亿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超过17.95%。
六、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
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
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