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wasu Co., Ltd.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85,990,000 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07,401,812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
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持股份的限制流通 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 及自愿锁定承诺 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
盐化承诺: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
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21年11月9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3)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的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现金分红比例及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