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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5 沪市 XD华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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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5:华塑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公告日期:2021-11-25

600935:华塑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草案)

              2020 年 3 月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686874334U。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wasu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投入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
府和公众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
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原则,树立循环经济和集
约经营的发展理念,利用股东各自特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全面发展,把公司建成管理科学、技术领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化大型化工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32 万吨/年氢氧化钠、28.4 万吨/年氯、1.6 万
吨/年氢、23.8 万吨/年氯化氢、4.8 万吨/年盐酸(31%)、3 万吨/年次氯酸钠、2.5 万吨/年硫酸(75%)、20 万吨/年乙炔、48 万吨/年氯乙烯、0.16 万吨/年二氯乙烷、56 万吨/年电石、
9904 万 m3/年氮气生产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聚氯乙烯树脂、
电石渣水泥、氯化钙、粉煤灰、电石渣以及配套工程(自备电厂)生产和销售;岩盐地下开采,真空制盐(除食盐);纸塑复合包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和销售;化工工程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塑料制品、焦粉、蒸汽、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服务;自营进出口经营贸易(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采用股票发行形式,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根据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4 名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设立出资        第二期出资        第三期出资

                                      (第一期出资)

  发起人  认缴股份  持股  出资  认购股          认购股份数        认购股份

            数(万股) 比例  方式  份数  出资时间 (万股) 出资时间 数(万股)出资时间
                                    (万股)

淮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    105000    70%  货币  21000 2009.3.27    42000 2010.4.16  42000 2010.9.30
公司

马钢(集团)    15000    10%  货币  3000 2009.3.27      6000 2010.4.16    6000 2010.9.30
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    15000    10%  货币  3000 2009.3.27      6000 2010.4.16    6000 2010.9.30


中盐东兴盐化                无 形 资

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产(采矿  15000 2009.3.27        —      —      —      —
                              权)

      合计      150000  100%    —  42000              54000            540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份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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