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塑股份 股票代码:600935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wasu Co., Ltd.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3、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的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 1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3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预案后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在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五)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发放公司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的承诺
“在触发本公司增持华塑股份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