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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1-06

西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A 股 )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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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
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33,333.33 万股,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
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3,333.33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
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 也不由
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 西安经开城投、 西安城投 (集
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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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
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
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本
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在不违反适用法规及其
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本行作出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下,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其可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批减持所有或部分本
行股票,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 10)个交易日本行
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交
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及交易价可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
在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其减持所持本行老股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本行
老股数量的 25%;在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其减持所持本行老股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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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其持有本行老股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本行上市后有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
行为,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本
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
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
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
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
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
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
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
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
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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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本行持有内部职工
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
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
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
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
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
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
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
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规
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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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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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情
形外,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
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
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
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
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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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
数的 50%。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
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
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
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
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其
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