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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8 沪市 西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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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8:西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2-28


股票简称:西安银行                                    股票代码:60092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XI'ANCO.,LTD.

          (发行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本公司”、“发行人”、“本行”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股东承诺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应督促本行依法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

  中信证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实际控制人西安市政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情形外,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50%。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三)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行第一大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在减持时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规’)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进行减持,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针对所拥有的股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交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及交易价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