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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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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8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并告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该股东单位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代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文件原件。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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