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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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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总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3 名。
  第四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
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提交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提交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等。

  应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题及相关资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电话通知至少应包括本条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通讯表决及前述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发送邮箱等方式送交至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会议的准备

  监事会应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每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议事、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监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
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投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作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监事会会议以电话会议、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会议的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有关不同意见的发言要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监事签署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公司应妥善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其他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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